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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 既夕礼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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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壙,陈器于道东西,北上。统於壙。

  [疏]“至于”至“北上”。○注“统于壙”。○释曰:自此尽“拜送”,论至壙陈器及下棺讫送宾之事。云“统于壙”者,对庙中南上,此则北上,故云统于壙也。

  茵先入。当藉柩也。元士则葬用輁轴,加茵焉。

  [疏]“茵先入”。○注“当藉”至“茵焉”。○释曰:云“当藉柩也”者,解茵先入之意,以其茵入,乃后属引下棺於其上,以须藉柩,故茵先入。云“元士则葬用輁轴加茵焉”者,元士谓天子之士,葬时,先以輁轴由羡道入,乃加茵於其上,乃下棺於中。知元士葬用輁轴者,《檀弓》云:“孺子<享黄>之丧,哀公欲设拨。”注云:“拨可拨引輴车,所谓紼。”“问於有若,有若曰:其可也,君之三臣犹设之。颜柳曰:天子龙輴而椁幬,诸侯輴而设帱,为榆沈,故设拨。三臣者废輴而设拨,窃礼之不中者也。”以此言之,天子诸侯殡葬,皆用輴,朝庙用輴,可知大夫虽殡葬,不用輴,朝庙亦用輴,以其士殡葬不用輁轴,朝庙得用之,明大夫朝庙得用輴。故上注云:“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輴。”以其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輴,以其大夫朝庙得用輴,故言之也。诸侯之大夫有三命、再命、一命,殡葬不得用輴,天子之元士亦三命、再命、一命,葬得用輁轴者,《春秋》之义,王人虽微,犹在诸侯之上。明天子之士尊,谓之为元。元者,善之长,故得用輁轴,不与诸侯大夫同也。

  属引。於是说载除饰,更属引於缄耳。古文属为烛。

  [疏]“属引”。○注“於是”至“为烛”。○释曰:云“於是说载”者,谓柩车至壙,解说去载与披及引之等。“除饰”者,解去帷荒池组之等,然后下棺。云“更属引於缄耳”者,案《丧大记》云:“君窆以衡,大夫士以咸。”郑注云:“衡,平也。人君之丧,又以木横贯缄耳,居旁,持而平之。”今齐人谓棺束为缄,以此而言,则棺束君三衽三束,大夫士二衽二束,束有前后,於束末皆为缄耳。以紼贯结之而下棺,人君又於横木之上以属紼也。

  主人袒,众主人西面,北上。妇人东面。皆不哭。侠羡道为位。

  [疏]“主人”至“不哭”。○注“侠羡道为位”。○释曰:主人袒者,为下棺变。妇人不言北上,亦如男子北上可知。“不哭”者,为下棺宜静。云“侠羡道为位”者,羡道谓入壙道,上无负土为羡道。天子曰隧,涂上有负上为隧,僖二十五年,晋文公请隧弗许是也。

  乃窆。主人哭,踊无筭。窆。下棺也。今文窆为封。

  [疏]“乃窆”至“无筭”。○注“窆下棺也”。○释曰:主人哭踊,不言处,还於壙东西面也。云“窆,下棺”者,《春秋》谓之塴,皆是下棺之名也。

  袭,赠用制币玄纁束。拜稽颡,踊如初。丈八尺曰制。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

  [疏]“袭赠”至“如初”。○注“丈八”至“五合”。○释曰:云“丈八尺曰制”者,朝贡礼及巡狩礼皆有此文,以丈八尺名为制。《昏礼》币用二丈,取成数。凡礼币,皆用制者,取以俭为节。《聘礼》云:“释币制玄纁束。”注云:“凡物,十曰束。玄纁之率,玄居三,纁居二。”此注云“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者,则每一端丈八尺,二端为一匹,五匹合为十制也。

  卒,袒,拜宾,主妇亦拜宾。即位,拾踊三,袭。主妇拜宾,拜女宾也。即位,反位。

  [疏]“卒袒”至“三袭”。○注“主妇”至“反位”。○释曰:“卒”谓赠卒,更袒拜宾。云“反位”者,各反羡道东西位,其男宾在众主人之南,女宾在众妇之南。

  宾出,则拜送。相问之宾也。凡吊宾有五,去皆拜之,此举中焉。

  [疏]“宾出则拜送”。○注“相问”至“中焉”。○释曰:郑知宾是“相问之宾也。凡吊宾有五,此举中”者,案《杂记》云:“相趋也,出宫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问也,既封而退;相见也,反哭而退;朋友,虞祔而退。”注云:“此吊者恩薄厚去迟速之节也。相趋,谓相闻姓名,来会丧事也。相揖,尝会於他也。相问,尝相惠遗也。相见,尝执贽相见也。”以此而言,此经既葬而退,是相见问遗之宾,举中以见上下五者,去即皆拜送可知。

  藏器於旁,加见。器,用器、役器也。见,棺饰也。更谓之见者,加此则棺柩不复见矣。先言藏器,乃云加见者,器在见内也。内之者,明君子之於事,终不自逸也。《檀弓》曰:有虞氏之瓦棺,夏后氏堲,周、殷人棺椁,周人墙置翣。

  [疏]“藏器於旁加见”。○注“器用”至“置翣”。○释曰:云“器,用器、役器也”者,用器,即上弓矢、耒耜之等;役器,即上甲胄、干笮之属。此器中亦有乐器,不言者,省文。知有用器役器者,以下别云“包筲”之等,则所藏者是此器也。云“见,棺饰也”者,饰则帷荒,以其与棺为饰,是以《丧大记》云:“饰棺,君龙帷,黼荒;大夫画帷,画荒;士布帷,布荒。”注云:“饰棺者,以华道路及壙中,不欲众恶其心也。”此柩入壙,还以帷荒加於柩,故郑注云“及壙中”也。云“更谓之见者,加此则棺柩不复见矣”者,以其唯见此帷荒,故名帷荒为见,是棺柩不复见也。云“先言藏器,乃云加见者,器在见内也。内之者,明君子之於事,终不自逸也”者,以用器、役器近身陈之,是不自逸也。引《檀弓》者,见帷荒在柩外,周人名为墙,若墙屋,然其外又置翣为饰也。

  藏苞筲於旁。於旁者,在见外也。不言瓮甒,馔相次可知。四者两两而居。《丧大记》曰:“棺椁之閒,君容祝,大夫容壶,士容甒。”

  [疏]“藏包筲於旁”。○注“於旁”至“容甒”。○释曰:云“於旁者,在见外也”者,以其加见,乃云“藏包筲”,故知见外也。云“不言瓮甒,馔相次可知”者,以其陈器之法,后陈者先用,瓮甒后用包筲,包筲藏,明瓮甒先藏可知,故云相次可知。云“四者两两而居”者,谓包筲居一旁,瓮甒居一旁,故云两两而居也。引《丧大记》者,欲见椁内棺外,所容宽狭,得容器物之意也。

  加折,却之。加抗席,覆之。加抗木。宜次也。

  [疏]“加折”至“抗木”。○注“宜次也”。○释曰:云“宜次也”者,宜谓折上陈之,美面乡上,今用即美面乡下,抗席又覆之,又折宜承席,席宜承木,皆是其宜也。次者,木则先陈后用,席则后陈先用,是其次也。

  实土三,主人拜乡人。谢其勤劳。

  [疏]“实土”至“乡人”。○注“谢其勤劳”。○释曰:案《杂记》云:“乡人五十者从反哭,四十者待盈坎。”注云:“非乡人则少长皆反。”以此而言,於时主人未反哭,乡人并在,故今至实土三遍,主人拜谢之,谢其勤劳。勤劳者,谓在道助执紼,在壙助下棺,及实土也。

  即位,踊,袭,如初。哀亲之在斯。

  [疏]“即位踊袭如初”。○注“哀亲之在斯”。○释曰:谓既拜乡人,乃於羡道东即位,踊无筭,如初也。云“哀亲之在斯”者,以亲之在斯,故哀号甚,踊无筭。

  乃反哭,入,升自西阶,东面。众主人堂下,东面,北上。西阶东面,反诸其所作也。反哭者,於其祖庙,不於阼阶西面。西方,神位。

  [疏]“乃反”至“北上”。○注“西阶”至“神位”。○释曰:自此尽“门外拜稽颡”,论主人反哭宾吊之事。反哭者,拜乡人讫,反还家哭,於庙入升西阶东面哭。云“西阶东面,反诸其所作也”者,案《檀弓》云:“反哭升堂,反诸其所作也。”注云“亲所行礼之处”是也。云“反哭者,於其祖庙”者,谓下士祖祢共庙,故下经宾出,主人送于门外,遂適于殡宫。適士二庙者,自殡宫先朝祢,后朝祖。今反哭,则先於祖,后干祢,遂適殡宫也。案《春秋》僖八年经书“用致夫人”,《左氏》云凡夫人“不殡於庙”者,春秋之世,多行殷法,不与礼合也。云“不於阼阶西面。西方,神位”者,以《特牲》、《少牢》主人行事升降,皆由阼阶,今不於阼阶,故决之以西方神位。知者,《特牲》、《少牢》皆布席于奥,殡又在西阶,是西方神位,主人非行事,直哭而已,故就神位。

  妇人入,大夫踊,升自阼阶。辟主人也。

  [疏]“妇人”至“阼阶”。○注“辟主人也”。○释曰:反哭之礼,主人、男子等先入,主妇、妇人等后入,故妇人入,丈夫在位者皆踊。妇人不升西阶者,由主人在西阶,故郑云“辟主人”。

  主妇入于室,踊,出即位,及丈夫拾踊三。入于室,反诸其所养也。出即位,堂上西面也。拾,更也。

  [疏]“主妇”至“踊三”。○注“入于”至“更也”。○释曰:案《檀弓》云:“主妇入于室,反诸其所养也。”郑注云:“亲所馈食之处。”但主人既在西阶亲所行礼之处,以妇人无外事,故於馈食之处哭也。云“出即位堂上西面也”者,自小敛奉尸夷于堂已后,主妇等位皆在阼阶上,西面,是以知出即位者,阼阶上西面也。云“拾,更也”者,凡成踊而拾,皆主人踊,主妇人踊,宾乃踊,故云更也。

  宾吊者升自西阶,曰:“如之何!”主人拜稽颡。宾吊者,众宾之长也。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为甚,故吊之。吊者北面,主人拜於位,不北面拜宾东者,以其亦主人位也。今文无曰。

  [疏]“宾吊”至“稽颡”。○注“宾吊”至“无曰”。○释曰:知宾吊是“众宾之长”者,以其吊宾皆在堂下,今升堂释词,故知宾中为首者,宾之长也。云“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为甚”者,亦《檀弓》文,引之证周人反哭,而吊哀之甚也。云“吊者北面”者,以经云“宾吊者升自西阶”,即云曰“如之何”,不见吊者改面之文,明升堂北面可知。云“主人拜于位”者,拜于西阶上东面位,知者,以其上经主人升自西阶东面,故知仍东面位也。云“不北面拜宾东者,以其亦主人位也”者,《乡饮酒》、《乡射》主人酬宾,皆於宾东主人位,《特牲》、《少牢》助祭之宾,主人皆拜送于西阶东面,故於东面不移,以其亦主人位故也。

  宾降,出,主人送于门外,拜稽颡。

  [疏]“宾降”至“稽颡”。○释曰:此於《杂记》五宾当相见之宾,故郑上注云“举中焉”,明五宾皆依节而吊也。

  遂適殡宫,皆如启位,拾踊三。启位,妇人入升堂,丈夫即中庭之位。

  [疏]“遂適”至“踊三”。○注“启位”至“即位”。○释曰:案上《丧礼》朝夕哭位,云妇人即位于堂,南上,主人堂下,直东序西面,启殡时,云主人位如初,又云主人入即位,则此主启位,妇人亦即位于堂东面,主人即位于堂下,直东序西面。直东序西面,即中庭位也。

  兄弟出,主人拜送。兄弟,小功以下也。异门大功,亦可以归。

  [疏]“兄弟”至“拜送”。○注“兄弟”至“以归”。○释曰:丈夫妇人在殡宫,拾踊既讫,兄弟入门者,出主人拜而送之。知“兄弟,小功以下也”者,此兄弟等,始死之时,皆来临丧,殡讫,各归其家,朝夕哭则就殡所,至葬开殡而来丧所,至此反哭,亦各归其家,至虞卒祭,还来预焉,故《丧服小记》云“緦小功,虞卒哭则皆免”是也。云“异门大功,亦可以归”者,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为异门则恩轻,故可归也。

  众主人出门,哭止。阖门。主人揖众主人,乃就次。次,倚庐也。

  [疏]“众主”至“就次”。○注“次倚庐也”。○释曰:云“众主人出门”者,则主人拜送兄弟因在门外。云“阖门”者,鬼神尚幽闇。云“次,倚庐也”者,以未虞以前,仍依於初东壁下,倚木为庐,齐衰居垩室,大功张帏。《丧服传》云“既虞,柱楣,前屏”,此直云倚庐,据主人斩衰者而言。

  犹朝夕哭,不奠。是日也,以虞易奠。

  [疏]“犹朝夕哭不奠”。○注“是日”至“易奠”。○释曰:自启殡已来常奠,今反哭,至殡宫犹朝夕哭,如前不奠耳。《檀弓》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故不奠也。

  三虞。虞,丧祭名。虞,安也。骨肉归於土,精气无所不之,孝子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朝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

  [疏]“三虞”。○注“虞丧”至“日离”。○释曰:云“虞,丧祭名、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皆《檀弓》文。案彼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又云:“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丧祭则三虞也。云“虞,安也”者,主人孝子葬之时,送形而往,迎魂而返,恐魂神不安,故设三虞以安之。云“骨肉归于土,精气无所不之”者,案《檀弓》云:延陵季子葬其长子於嬴博之閒,既窆,左袒,右还其封,云“骨肉归复于土,命也。若魂气则无不之”。是其骨肉归于土,精气无所不之之事。言此者,欲见迎魂而返,以虞祭安之,是以郑云“孝子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云“朝葬,日中而虞”,即《檀弓》所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又下《士虞记》亦云“日中而行事”是也。

  卒哭。卒哭,三虞之后祭名。始朝夕之閒,哀至则哭。至此祭,止也。朝夕哭而已。

  [疏]“卒哭”。○注“卒哭”至“而已”。○释曰:云“卒哭,三虞之后祭名”者,三虞者,再虞用柔日,后虞改用刚日,又隔柔日,卒哭用刚日,故云卒哭三虞之后祭名也。云“始朝夕之閒,哀至则哭。至此祭,止也”者,始死,主人哭不绝声;小敛之后,以亲代哭,亦不绝声;至殡后,主人在庐,庐中思忆则哭,又有朝夕於阼阶下哭;至此为卒哭,祭唯有朝夕哭而已,言其哀杀也。然则丧有三无时哭者,始死至殡,哭不绝声,一无时;既殡庐中,思忆则哭,二无时;卒哭祭后,唯有朝夕哭,为有时,至练祭之后,又止朝夕哭,唯有垩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一哭,通前为三无时之哭也。是以《檀弓》云:“哭无时,使必知其反也。”是据练后哭无时也。

  明日,以其班祔。班,次也。祔,卒哭之明日祭名。祔犹属也。祭昭穆之次而属之。今文班为胖。

  [疏]“明日以其班祔”。○注“班次”至“为胖”。○释曰:云“班,次也”者,谓昭穆之次第。云“祔,卒哭之明日祭名”者,以卒哭用刚日,祔用柔日,是以下《士虞记》云“卒哭祭”,即云“明日以其班祔”,故云卒哭之明日祭名。云“祔犹属也,祭昭穆之次而属之”者,以其孙祔於祖,孙与祖昭穆同,故以孙连属於祖,而就祖而祭之也。

  记。

  [疏]“记”。○释曰:凡记者,皆是经不具,记之使充经,文理备足也。

  士处適寝,寝东首于北墉下。将有疾,乃寝於適室。今文处为居,于为於。

  [疏]“士处”至“墉下”。○注“将有”至“为於”。○释曰:云“将有疾,乃寝於適室”者,以《士丧》篇首云士“死于適室”,此记云適寝者,適室一也,故互见其文。若不疾,则在燕寝。将有疾,乃寝卧于適室,故变室为寝也。云“东首”者,乡生气之所。云“墉下”者,墉谓之墙,《丧大记》谓之北牖下,必在北墉下,亦取十一月一阳生於北,生气之始故也。《士丧礼》论其死事,故不云疾。此记人记其不备,凡人死皆因疾,故记其疾之所在也。

  有疾,疾者齐。正情性也。適寝者,不齐不居其室。

  [疏]“有疾疾者齐”。○注“正情”至“其室”。○释曰:云“有疾”者,既有疾,当齐戒正情性故也。云“適寝者,不齐不居其室”者,案《乡党》孔子齐居必迁坐,又《祭义》云“致齐於内,散齐於外”,皆在適寝。但散齐得乡外,故云於外耳,是其齐居適寝也。

  养者皆齐。忧也。

  [疏]“养者皆齐”。○注“忧也”。○释曰:案《曲礼》云:“父母有疾,冠者不栉,行不翔,笑不至矧,怒不至詈,不饮酒食肉,疾止复。”故男女养疾,皆齐戒正情性也。

  彻琴瑟。去乐。

  [疏]“彻琴瑟”。○注“去乐”。○释曰:君子无大故,琴瑟不离其侧。今以父母有疾,忧不在于乐,故去之。案《丧大记》云:“疾病,内外皆扫,君大夫彻县,士去琴瑟。”注云:“凡乐器,天子宫县,诸侯轩县,大夫判县,士特县。去琴瑟者,不命之士。”亦谓子男之士不命者也。

  疾病,外内皆扫。为有宾客来问也。疾甚曰病。

  [疏]“疾病外内皆扫”。○注“为有”至“曰病”。○释曰:云“疾甚曰病”者,则外内皆扫,为宾客来问疾,自絜清也。

  彻亵衣,加新衣。故衣垢汙,为来人秽恶之。

  [疏]“彻亵衣加新衣”。○注“故衣”至“恶之”。○释曰:此文承疾病者及养病者,则彻亵衣据死者而言,则生者亦去故衣服新衣矣。“彻亵衣”,谓故玄端已有垢污,故来人秽恶,是以彻去之。“加新衣”者,谓更加新朝服。《丧大记》亦云:“彻亵衣,加新衣。”郑注云:“彻亵衣,则所加者新朝服矣,互言之也。加朝服者,明其终於正也。”互者,亵衣是玄端,新衣是朝服。朝服言新,则亵衣是故,玄端言亵,朝服是絜,不亵矣。各举一边而言,明皆有兼也。必知亵衣是玄端,新衣是朝服者,案《司服》士之齐戒服玄端,则疾者与养疾者皆齐,明服玄端矣。《檀弓》云:“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而已。”羔裘玄冠,即朝服。故知临死所著新衣,则朝服也,故郑云终於正也。

  御者四人,皆坐持体。为不能自转侧。御者,今时侍从之人。

  [疏]“御者”至“持体”。○注“为不”至“之人”。○释曰:案《丧大记》云“体一人”,注云:“为其不能自伸屈也。”若然,四体各一人,亦为不能自转侧。《诗》云“辗转反侧”,据身,云不能自屈伸,据手足,二文相兼乃具。云“御者,今时侍从之人”者,士虽无臣,亦有侍御仆从之人,终於其手也。

  属纊,以俟绝气。有其气微难节也。纊,新絮。

  [疏]“属纊以俟绝气”。○注“有其”至“新絮”。○释曰:案《丧大记》注云:“纊,今之新绵,易动摇,置口鼻之上以为候。”亦二注相兼乃具。云“纊,新絮”,即新绵。《禹贡》豫州贡纤、纊,明纊新绵也。

  男子不绝於妇人之手,妇人不绝於男子之手。备亵。

  [疏]“男子”至“之手”。○注“备亵”。○释曰:案《丧大记》注云:“君子重终,为其相亵。”若然,疾时使御者持体,并死于其手。若妇人则内御者,持体还死于其手。故《丧大记》云:“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抗衾而浴。”僖三十三年冬,公薨于小寝,《左氏传》曰“即安”,服注云:“小寝,夫人寝也。”礼,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今僖公薨于小寝,讥其近女室,是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备亵也。

  乃行祷于五祀。尽孝子之情。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门,曰行。

  [疏]“乃行祷于五祀”。○注“尽孝”至“曰行”。○释曰:云“尽孝子之情”者,死期已至,必不可求生,但尽孝子之情,故乃行祷五祀,望祐助病者,使之不死也。云“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门曰行”者,《祭法》文。今祷五祀,是广博言之,望助之者众,其言五祀,则与诸侯五祀同,则《祭法》云“诸侯五祀”是也。

  乃卒。卒,终也。

  [疏]“乃卒”。○注“卒终也”。○释曰:自此尽“迁尸”,论上篇始死迁尸於南牖之事。《曲礼》与《尔雅》皆云“大夫曰卒,士曰不禄”,今士不言不禄,而云“卒”者,义取君子曰终,小人曰死,故郑云“卒,终也”,美言之,使与大夫同称也。

  主人啼,兄弟哭。哀有甚有否,於是始去笄纚,服深衣。《檀弓》曰:“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

  [疏]“主人啼兄弟哭”。○注“哀有”至“易之”。○释曰:云“哀有甚有否”者,啼即泣也。《檀弓》云高柴“泣血三年”,注云:“言泣,无声,如血出。”则啼是哀之甚,发声则气竭,而息之声不委曲,若往而不反。对齐衰以下,直哭无啼,是其否也。知“於是始去笄纚,服深衣”者,《礼记·问丧》云:“亲始死,鸡斯徒跣,扱上衽。”注云:“鸡斯,当为笄纚。”上衽深衣之裳,前是其亲始死,笄纚服深衣也。引《檀弓》者,证服深衣,易去朝服之事也。

  设床笫,当牖。衽,下莞上箪。设枕。病卒之閒废床,至是设之,事相变。衽,卧席,古文策为茨。

  [疏]“设床”至“设枕”。○注“病卒”至“为茨”。○释曰:经直云士“死于適室,幠用敛衾”,不云此等之事,故记人言之也。云“病卒之閒废床,至是设之”者,《丧大记》云:“疾病,寝东首於北牖下,废床。”是其始死,亦因在地无床,复而不苏,乃设床於南牖下,有枕席,是病卒之閒废床,於是设之。云“事相变”者,谓疾病时去床,既死设床,是生死事相变也。“衽,卧席”者,《曲礼》云:“请席何乡,请衽何趾。”郑云:“坐问乡,卧问趾,因於阴阳。”是衽为卧席。《昏礼》注云:“衽,卧席也。”

  迁尸。徙於牖下也,於是幠用敛衾。

  [疏]“迁尸”。○注“徙於”至“敛衾”。○释曰:云“徙於牖下”者,即上文“床笫当牖”者也。於是幠用敛衾者,释《士丧礼》“幠用敛衾”之时节也。

  复者朝服,左执领,右执要,招而左。衣朝服,服未可以变。

  [疏]“复者”至“而左”。○注“衣朝”至“以变”。○释曰:云“招而左”者,以左手执领,还以左手以领招之。必用左者,招魂所以求生,左阳,阳主生,故用左也。“复者”,士之有司,著朝服。“左执领”,谓爵弁服也。云“衣朝服,服未可以变”者,谓始死,未可以变之服凶服,以其复所以求生故也。《丧大记》“小臣复,复者朝服”,彼言小臣,据君,则上下尊卑复者,皆朝服也。

  楔,貌如轭,上两末。事便也。今文轭作厄。

  [疏]“楔貌”至“两末”。○注“事便”至“作厄”。○释曰:云“如轭”者,轭谓马鞅,轭马领亦上两末,令以屈处入口,取出时易,故郑云“事便也”。此用柶,异於吉时所用也。

  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校,胫也。尸南首,凡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古文校为枝。

  [疏]“缀足”至“持之”。○注“校胫”至“为枝”。○释曰:云“几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者,古者凡两头各施两足,今以夹则竖用之,尸南首,足乡北,故以几脚乡南以夹足。恐几欹侧,故使生存侍御者一人坐持夹之,使足不辟戾,可以著屦也。

  即床而奠,当腢,用吉器。若醴,若酒,无巾、柶。腢,肩头也。用吉器,器未变也。或卒无醴,用新酒。

  [疏]“即床”至“巾柶”。○注“腢肩”至“新酒”。○释曰:即,就也,谓就尸床而设之。尸南首则在床东,当尸肩头也。此即《檀弓》云:“始死之奠,其馀阁也与?”云“用吉器,器未变也”者,谓未忍异於生,故未变。至小敛奠,则变毼豆之等,为变矣。云“或卒无醴,用新酒”者,释经“若醴若酒”,科有其一,不得并有之事。以其始死,卒未有醴,则用新酒。若然,醴酒俱有,容有醴则用之,不更用酒,以其始死不备故也。若小敛以后,则酒醴具设,甒二,醴、酒是也。

  赴曰:“君之臣某死。”赴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赴,走告也。今文赴作讣。

  [疏]“赴曰”至“某死”。○注“赴走”至“作讣”。○释曰:云“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者,上某是士名,下某是母妻长子。假令长子,则云长子某甲,母、妻则妇人不以名行,直云母与妻也。云“赴,走告也”者,言赴,取急疾之意,故云赴走告也。云“今文赴作讣”者,《杂记》作讣者,义取以言语相通,亦一涂也。

  室中,唯主人、主妇坐。兄弟有命夫、命妇在焉,亦坐。别尊卑也。

  [疏]“室中”至“亦坐”。○注“别尊卑也”。○释曰:云“兄弟有命夫命妇在焉,亦坐”者,若无命夫、命妇,则皆立可知。此《士丧礼》,故郑云“别尊卑也”,尊谓命夫、命妇。案《大记》君之丧,主人、主妇坐,以外皆立;若大夫丧,主人、主妇、命夫、命妇皆坐,以外皆立也;士之丧,主人父、兄、主妇姑姊妹皆坐,郑云:“士贱,同宗尊卑皆坐。”此命夫、命妇之外立而不坐者,此谓有命夫、命妇来,兄弟为士者则立,若命夫、命妇,则同宗皆坐也。

  尸在室,有君命,众主人不出。不二主。

  [疏]“尸在”至“不出”。○注“不二主”。○释曰:经直云“主人唯君命出”,不言众主人,故记人辨之。云“众主人不出”,在尸东耳。云“不二主”者,《曾子问》云“丧有二孤,庙有二主”为非礼。不云“不二孤”,而云“不二主”者,彼庙主与丧孤相对,此孤不对庙主,孤亦是丧主,故以主言之也。

  襚者委衣于床,不坐。床高由便。

  [疏]“襚者”至“不坐”。○注“床高由便”。○释曰:云“床高由便”者,《曲礼》云:“授立不跪,授坐不立。”此委衣於床者,不坐,委之以床高,亦如授立不坐之义,故云由便也。

  其襚于室,户西北面致命。始死时也。

  [疏]“其襚”至“致命”。○注“始死时也”。○释曰:云“始死时”者,谓未小敛之前,尸在室中户西,故北面致命。若小敛之后,奉尸夷於堂,则中庭北面致命。

  夏祝淅米,差盛之。差,择之。

  [疏]“夏祝”至“盛之”。○注“差择之”。○释曰:经直云“祝淅米于堂南面,用盆”,不言夏与盛之,故记人言之。

  御者四人,抗衾而浴,襢笫。抗衾,为其倮裎蔽之也。襢,袒也。袒箦,去席,盝水便。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浴,鬠无笄。内御,女御也。无笄,犹丈夫之不冠也。

  [疏]注“内御”至“冠也”。○释曰:云“内御,女御”者,以妇人称内,故以女御为内御。妇人不死男子之手,故知内御女御也。天子八十一御妻亦曰女御,与此别也。云“无笄犹丈夫之不冠也”者,《丧服小记》云:“男子冠而妇人笄。”《士丧礼》:“男子免不冠。”此云妇人不笄,与男子不冠同,故云犹丈夫不冠也。

  设明衣,妇人则设中带。中带,若今之襌襂。

  [疏]“设明”至“中带”。○注“中带”至“襌襂”。○释曰:经直云“设明衣”,不辨男子与妇人,故此记人云设明衣者男子,其妇人则设中带。郑云“中带若今襌襂”者,郑举目验而言,但男子明衣之状,郑不明言,亦当与中带相类,有不同之处,故别。虽名中带,亦号明衣,取其圭絜也。

  卒洗,贝反于笲,实贝,柱右齻、左齻。象齿坚。

  [疏]“卒洗”至“左齻”。○注“象齿坚”。○释曰:经直云“实贝於尸左右及中”,不言远近,故记人辨之。云“右齻左齻”,谓牙两畔最长者,象生时齿坚也。

  夏祝彻馀饭。彻去鬻。

  [疏]“夏祝彻馀饭”。○释曰:经不言“夏祝彻”,故记人记之。

  瑱塞耳。塞,充窒。

  [疏]“瑱塞耳”。○释曰:经直云“瑱用白纊用掩之”,不云“塞耳”,恐同生人县于耳旁,故记人言之也。

  掘坎,南顺,广尺,轮二尺,深三尺,南其壤。南顺,统於堂。轮,从也。今文掘为坅也。

  [疏]“掘坎”至“其壤”。○释曰:经直云“甸人掘坎于阶閒”,不辨大小,故记人明之。

  垼用块。块,堛也。古文垼为役。

  [疏]注“块堛也”。○释曰:云“块,堛”者,《尔雅·释言》文。孙氏云:堛,土块也。

  明衣裳用幕布,袂属幅,长下膝。幕布,帷幕之布,升数未闻也。属幅,不削幅也。长下膝,又有裳,於蔽下体深也。

  [疏]“明衣”至“下膝”。○注“幕布”至“深也”。○释曰:云“明衣裳用幕布”,则衣裳同用幕布。云“袂属幅,长下膝”者,唯据衣而言,以其下别云裳故也。云“幕布,帷幕之布”者,《周礼·幕人》云“掌帷幕幄帟绶”,郑云:“帷幕皆以布为之,幄帟皆以缯为之。”以其帷幕所以张之於外,恐不相胜举,故须用布。郑亦取此文用幕布为义也,故此云帷幕之布。云“升数未闻”者,以其不云疏布,直云幕布,故云未闻也。云“属幅,不削幅”者,布幅二尺二寸,凡用布,皆削去边幅旁一寸,为二寸计之,则此不削幅,谓缭使相著,还以袂二尺二寸。云“长下膝”者,谓为此衣长至膝下。云“又有裳,於蔽下体深”者,凡平为衣,以其有裳,故不至膝下,此又有裳,而言膝下,故云於蔽下体深也。蔽下体,解此经衣至膝下也。

  有前后裳,不辟,长及觳。不辟,质也。觳,足跗也。凡他服,短无见肤,长无被土。

  [疏]“有前”至“及觳”。○注“不辟”至“被土”。○释曰:云“不辟,质也”者,以其凡男子,裳不连衣,故皆前三幅,后四幅。辟积其要閒,示文。今此亦前三后四,不辟积者,以其一服不动,不假上狭下宽也。云“凡他服,短无见肤,长无被土”者,他服谓深衣,《深衣》云:“短毋见肤。”注云:“衣取蔽形。”又云:“长无被土。”注云“为汙辱”是也。此裳及觳,至足跗亦是不被土,故引为证也。

  縓綼緆。一染谓之縓,今红也。饰裳在幅曰綼,在下曰緆。

  [疏]“縓綼緆”。○注“一染”至“曰緆”。○释曰:云“一染谓之縓”者,《尔雅》文。谓一入赤汁染之,即汉时红,故举以为况也。云“饰裳在幅曰綼”者,案《深衣》云:“纯袂,缘纯边。”注云:“纯谓缘之也。缘边,衣裳之侧。广各寸半,则表里共三寸矣。”此在幅亦衣裳之侧,缘法如彼也。

  缁纯。七入为缁。缁,黑也。饰衣曰纯,谓领与袂,衣以缁,裳以縓,象天地也。设握,里亲肤,系钩中指,结于。,掌后节中也。手无决者,以握系一端绕,还从上自贯,反与其一端结之。

  [疏]“设握”至“于”。○注“掌”至“结之”。○释曰:手无决者,以其经已云设握丽于与决运结,据右手有决者,不言左手无决者,故记之云“以握系一端绕,还从上自贯,反与其一端结之”者,案上文握手用玄,纁里,长尺二寸,今里亲肤,据从手内置之,长尺二寸,十掩之手才相对也。两端各有系,先以一端绕一匝,还从上自贯,又以一端乡上钩中指,反与绕者结於掌后节中。

  甸人筑坅坎。筑,实土其中,坚之。穿坎之名,一曰坅。

  [疏]“甸人筑坅坎”。○注“筑实”至“曰坅”。○释曰:经直云“甸人掘坎”,不云还使甸人筑,故记人明之,还使甸人筑之也。

  隶人?厕。隶人,罪人也。今之徒役作者也。?,塞也,为人复往亵之,又亦鬼神不用。

  [疏]“隶人?厕”。○注“隶人”至“不用”。○释曰:知“隶人,罪人”者,案《周礼·司厉职》云:“其奴,男子入於罪隶。”则中国罪人对夷隶蛮隶、貉隶之等,是征四夷所得也,故郑举汉法,今之徒役作者也。云“为人复往亵之,又亦鬼神不用”者,若然,古者非直不共逼浴,亦不共厕,故得云死者不用也。

  既袭,宵为燎于中庭。宵,夜。

  [疏]“既袭”至“中庭”。○释曰:士之丧,死日而袭,经不云中庭设燎,故记明之也。

  厥明,灭燎,陈衣。记节。

  [疏]“厥明灭燎陈衣”。○注“记节”。○释曰:云“记节”者,为小敛陈衣,当袭之,明旦灭燎之时,故记节。正经不云,故记人以明之也。

  凡绞紟用布,伦如朝服。凡,凡小敛大敛也。伦,比也。今文无紟,古文伦为轮。

  [疏]“凡绞”至“朝服”。○注“凡凡”至“为轮”。○释曰:言“凡”,非一之言,以其唯小敛至大敛有绞,大敛又有紟,故知凡中有大、小敛也。言类如朝服者,《杂记》云“朝服十五升”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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