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时期。
子产,郑国的大夫,在一次国家动乱之后被推上了郑国执政的位置。子产一改过去统治阶级所认为的“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观点,认为法律的公开能更好地确保它的执行。公元前536年,子产将新制定的刑法的条文铸在一个青铜鼎上,史称“铸刑书”。这也是中国有史可考的第一部成文法,比古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大约早一个世纪。
改革者在改革的前期必定是孤独的,因为改革所带来的正面效果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显现。而利益受损者、保守者和批评者却可以在第一时间以充分的理由反对变革。这一点从郑国普通民众对于子产的态度就可以看出来:改革初期,郑国普通民众对于改革十分不满,当时的民谣中充斥着对子产新政的嘲讽和攻击,有些歌谣甚至唱到:如果有谁想去杀子产为国除害的话,可别忘了通知我一声。
面对着社会各阶层的强大压力,子产进行变革时不得不向既得利益者阶层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让步。刑书中,子产部分保留了贵族阶层的特权,也正是这种政治妥协使子产没有在复杂的利益博弈中成为“出师未捷身先死,常使英雄泪满襟”的悲剧英雄。到了改革后期,受益者越来越多,改革的支持者也越来越多。民谣中支持和歌颂子产的声音多了起来。
如果将子产称为执政的法律家的话,那么,邓析就是一名“在野法律人”或“民间法律人”了。与子产改革必须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甚至不得不屈从于强势利益集一团一的诉求不同的是,作为一名在野者和时政批评者,邓析更多的是从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诉求出发,这就决定了同是法学家的两位哲人不同的政治立场和价值取向。
成文法的实施和诉讼制度的施行,使得法律服务的必要一性一应时而生,邓析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以打官司为生计的法律人了。除了帮人家打官司(诉讼代理)外,他还帮助别人出主意解决纠纷(非讼业务)。此外,他还是一位优秀的法学教育家,聚众讲学,招收门生,向人们讲解、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
也许是邓析并不在乎金钱,也可能是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有限,作为中国律师业开山祖师的邓析先生,其收入比起当今的一些大律师可以说是寒碜。对来请教和求助的人,大的案件收一件外衣,小的案件则收一件短裤。当时拿着衣服和短裤前来求助或求学的人络绎不绝,也不知邓析是否开一家成衣店来处理这些律师费和学杂费。
邓析是中国法治史上第一代具有现代律师职业特征的法律人,可以说是中国律师业的鼻祖。他所开设的学校,采用的是案例教学法,通过对经典判例的分析并让学生在模拟审判中思考,以达到传授知识的目的。这种教学方式,在一百多年后的希腊城邦,由于一位哲人的采用,故被称为苏格拉底教学法,在今天外国法学院教育中,仍被广泛采用。
邓析还经常批评子产先生的法律改革并不彻底,给贵族阶层太多的特权。他认为,真正的法治应该“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而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法律。他逐条批评子产所制刑书的不足,并以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制定了一部新的刑书。由于当时的青铜可是一种贵重金属,于是邓析将这部刑书刻在竹简上,后人称之为“竹刑”。
或许,居庙堂之高的郑国执政者子产从内心中也是认同甚至佩服同是法律人的邓析的一些真知灼见的。没有史料证明子产和邓析经常交往,但子产对于“乡校事件”的处理方法,也证明在没有现代传媒和代议制度的时代,邓析的批评意见还是有可能通过线报传到子产的耳朵中,作为决策的参考。
子产执政时,郑国的一些知识阶层经常聚集在乡校中,议论子产的施政方针。当然,其中的批评意见居多。子产的手下认为乡校议政的无政一府思潮极大地损害了执政者的威严,在讨论中直呼国家领一导一人的名讳更是大逆不道,建议子产派出军队捣毁乡校。
但子产不同意,他认为乡校是自己的老师,“其所善者,吾则从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不仅不关闭乡校,反而经常派人混入其中,将所有的议论记录下来分析。而当时,邓析是乡校的常客,批评意见也最为尖锐且正中掌权者的命门。因此,即使子产没有机会和邓析秉烛夜谈、煮酒纵论天下,他那批评的声音通过细作的密报还是能进入子产耳中的。
作为一名无官无爵的自一由知识分子,又有着稳定的经济收入,邓析完全可以率一性一而为,针砭时弊。他不屑于先王礼义的传统价值理念,而主张用法律来治理国家、明断是非,主张废除贵族们的特权。
不同的是,子产是个法学家的同时,更是个一精一明的政治家━━真正的法律人是不会因为时势的不同而放弃或隐瞒自己的观点的,而政治家则不同。
我们不能苛责子产改革的局限一性一。在社会急剧变革,社会各阶层分化重组、利益博弈激烈的时代背景下,作为执政者的子产的任何一个重大举措的出一台,都如同在高空中走钢丝且没有任何的防护措施或退路,稍一不慎,《春秋》中又将多了一个不幸者。
主流社会对于邓析所从事的职业基本持否定的态度。在他们看来,邓析所做的,无非逞“口舌之利,一操一两可之说,设无究之词”而已。特别是儒家,他们认为:辩士和讼师的存在,利用逻辑推理的名辩方法,投机取巧,使得民风变得刁顽,人心不古。追求通过道德教化从而达到天下无讼大治状态的儒家,是十分痛恨邓析们的存在的。
大儒荀子在他的著作中认为:邓析替一人代为诉讼的方式无非是“好治怪说,玩琦辞。其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为治纲纪。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
即使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也不喜欢邓析的存在的。在邓析被杀后的数百年,大部分的国家都已经完成了变法。同样也是持法家思想的秦国相吕不韦在召集其门客所著的《吕氏春秋》中,提到邓析时仍然持批判的态度,认为邓析“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大乱,民口欢哗。”并认为邓析的好讼与好辩是郑国政局不稳的祸根。
事实上,邓析并没有错。律师必须忠实于委托人。他考虑任何问题,都必须站在委托人的立场,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在这过程中,合理地利用或规避法律的漏洞,也是无可指责的。
驷颛执政时,郑国正陷入政治危机之中。新的执政需要一个政治上的替罪羊。公元前501年,邓析被杀,罪名是未经允许私自制定法律《竹刑》。但值得讽刺的是,在邓析被杀之后,执政者却决定采用《竹刑》作为国家的制定法。
于是邓析终于死了。他的死,似乎象征着一种职业在中国法治史上的昙花一现。与希腊和古罗马不一样的是,辩护一士在中国的传统法庭上终究没能成为一种骄傲的吸引优秀人才参加的职业。更多拥有聪明才智和口才的人如苏秦、张仪之类,更渴望的是运用自己的“三寸不烂之舌”合纵连横,货与帝王家,谋繁华富贵于朝夕。只剩下一个孤零零的邓析,静静地躺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中,诉说着一段如烟如梦的往事。
同中国的法治本土资源中,律师这一职业角色从此缺位。直到清朝末年的沈家本奉诏修律,这一名词才第一次被引入。此时,距离邓析被杀已经过了2400年。